2005年6月22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七版: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《船舶营业运输证》核发
  实施机关:浙江省交通厅
    (浙江省港航管理局运政管理处)
    办理程序:
    省属水路运输企业申领《船舶营业运输证》由省交通厅负责受理。其他水路运输企业申领《船舶营业运输证》由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(市、县的具体分工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确定)。受理申请的交通主管部门应核对申报资料与原件是否一致,并在复印件上加盖确认章后退还原件。
    申报条件:
    符合交通部《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第14条、《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》第二章和《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》第二章规定的要求。
    办理《船舶营业运输证》前,对于下列普通货船运输,应首先办妥相关登记手续:(1)开辟或调整集装箱班轮内支线;(2)在国外建造、购买、光租(除客船类船舶、液货危险品船以外)的运输船舶;在国内建造除客船类船舶、液货危险品船以外的运输船舶;(3)航行国际航线船舶(客船类船舶和液货危险品船除外)转入国内运输;对于液货危险品船、客船运输,应首先办理新增运力审批手续。